12 Angry Man & Reasonable Doubts

這是新學期的第一項作業,老師希望我們思考刑訴制度之目的,白話文是「錯放」與「錯殺」之間的抉擇。
如果閱讀者自行挖掘更有意義的議題也無妨。
格式: A4 二頁以上三頁以下(必須超過二頁),邊距左右1吋,上下1.25吋
,字距標準,行距單行,前後段距 0.5行,12號字。
附帶:(格式要求很瑣碎無聊,只是要你別在上面花心思充版面灌水。)

錯在哪?
  在錯殺與錯放之間,我相信我找到了一個更核心的問題,首先要問什麼是「錯」放和「錯」殺,錯的基礎是什麼?而這些直接影響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親屬的結果,都是通過了所有的偵查審判程序,藉由公權力所作成的。 訴訟法的目的無非是希望藉由法規範,使得國家公權力在真相的尋求過程中,不至於不擇手段,追求自己個人的功名利祿,以致驕傲的主觀遮蔽了對人權的尊重,至少這是我相信訴訟法應該做的。
  十二怒漢的被告是一個年僅十八歲的貧民窟長期受暴青少年,他夠大了,該為自己做出的事情負責,如果十二個陪審團團員皆認為被告沒有任何的Reasonable Doubts,那麼他就是有罪的。所以有懷疑就是無罪的囉?是的。有罪的條件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其所偏好的真相是認定嫌犯並未犯案的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寧可「錯放」也不可以在充滿懷疑的情況之下「錯殺」,事實上我認為在殺與放之間沒有所謂的錯放,如果我們有充分而且「乾淨」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即犯罪行為人,那麼行為人就必須接受當受的處罰;反之,若我們如同竊賊,以公權力之名行齷齪或者鬆散的蒐證和逼供手段,那麼擺在眼前的「真相」真的值得作為審判的基礎嗎?關鍵在於:為什麼我們要審判一個人,和為什麼我們「可以」審判一個人?
人的審判
  基督徒認為審判是神的工作,人非全能,無法看見「真相」,聖經上神說:「申冤在我,我必申冤」,人是有限的而且是自私的,無法真正的公義無瑕疵,所以要愛仇敵,原諒對方,我基於某些原故也相信沒有人生來就願意犯罪,所以我常覺得社會應要哀矜而勿喜,畢竟這樣的悲劇是在社會底下產生的,人們心中常喪失了應有的悲憫和關懷,卻常急切的想要得到公義的平反,試問這是為了自己的緣故,還是為了他人的緣故?在台灣大部份的審判中,除了「國家」這個抽象而且崇高的名詞以外,我想沒有人是不為「自己」的緣故上法庭的,然而法律不就是為了要遏止這樣的私仇橫行在人民的中間,終止仇恨的雪球無止盡的滾下去才存在的第三者公權力嗎?在被害人與行為人中間,被告與行為人中間,人到底有多少的能力可以將剝奪財產、自由或者生命的理由合理正當化呢?是故,人的審判必須要建立在不得已的、非常嚴謹的制度下才能成立,否則經過那麼多人的手,經過那麼多權力的手,我們怎麼能保證,一張無辜的白紙不會被染成一張沾血的布呢?
陪審團
  這兩部美國影片和書中的陪審團制度使我覺得很有趣,國家要求12個和這個案件不相關而且互不相識的公民來參與審判,我曾想如果這12個人都是被情緒充滿毫無理智可言的野蠻人,有罪和無罪的分別簡直就像擲銅板一樣毫無意義...可是這兩部作品都讓我了解到,這樣12個人達成共識的形成過程中,人類不同的思維基礎和尊重他人的態度...
12怒漢讓我們看見人的偏見、人的事不關己、人的堅持,赤裸裸血淋淋的告訴我們什麼是人性。好像審判終局的起點始於那樣小小秘密的房間內,首先片中美國人坦率的表達自己的偏見便很令我驚訝,真實的情況下會這麼直率嗎?或許都是男人或都是女人也有差吧! 但是即便是如此,一個人能坦然無懼的表示自己的評判基礎建立於偏見上,某種程度上也表示他認為這樣的偏見或許已是個普世的價值,「貧民窟本身就是一個犯罪的溫床!」無關乎案件的事實,代表這個出身於貧民窟的人所說的話都不可信,狡猾奸詐,充滿前科,無惡不作;檢察官則是尖銳,前後次序的邏輯鮮明,又專業又有衝勁… 「所有的證據都太"明顯"了!」「這個孩子殺了他的爸爸!」
  十一個人的共識v.s.一個人說I don't know! 有的人說:「我就是覺得他有罪,而且沒有人證明他無罪…」也有人只想要趕著回去看球賽,直問有沒有討論的結局都是判他有罪,為什麼我們要坐在這裡呢? 大家開始引用檢方看似理所當然明顯可以定罪的證據和證詞,但那位保留的先生卻道出一句句「你不相信那個男孩,為什麼你相信那個女人?」,「那個老先生真的聽的清楚嗎?」,「那個女人真的看得到嗎?」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整個懷疑的產生過程,立場轉變和堅持的理由,陪審團團員們開始認識到陪審團的意義和被告生命的價值,而把說服與被說服的輸贏轉變成對於事實嚴謹的考核。
程序正義
  相較於十二怒漢離譜的證據證詞瑕疵,O.J.辛普森的真實案例偏重於毒果樹理論的排除法則、辯護律師團的策略經營、整個法律在國家社會的環節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等等。分成發現真相的短期和長期目標,說明法律制度不只是依結果的正確性來判斷,同時也要求程序的公正性。O.J.辛普森的案子太過富麗堂皇,舉凡種族、性別、貧富、媒體、大眾、警察…等等的議題錯縱複雜,概觀而言,這個世界實在是僅有甚少數的人對於「正義」有「正確」的價值觀,也僅有甚少數的人了解「法律」不是公然報仇的工具,正義必須建立在無瑕的基礎上,這就是審判為什麼要交由國家司法權來執行的原因,用有瑕疵的程序或者證據所得到的正義除了一解被害人的憤恨以外毫無意義和價值,兩者的差別僅只於汙穢的手段有無一個「高尚」的目標(公平正義)將之合理化罷了!
  然而,「合理的懷疑」一書裡,作者似乎要傳達一種概念,也就是目的——即使追求真理這樣高貴的目的——不能正當化所有可能的手段。真相、隱私、公正、確定性、平等……等不一致甚至互相衝突的目標,都需要在司法體系中尋求平衡,不能有所偏廢。
謙卑
  我在這裡找到的另一個價值就是「謙卑」,我曾閱讀過一本書,書上寫「一個人是不是真的有禮貌,要看他對於比他弱小之人的態度」,什麼樣的觀念就會造成什麼樣的態度,什麼樣的態度就會造成什麼樣的行為,這裡禮貌的關鍵在於他是否把這個弱小之人視為一個同樣須受尊重的個體?我認為,程序正義就是一個龐大的國家公權力有禮貌的行為,任何一位高傲的陪審團團員、檢察官或者法官都有可能只把一個人的生死和清白當作上百件案中的一個小案例,稍不留意也不過就是一個鬆散的處置,這就是誤判和錯殺的源頭,警方是否只想著自己的破案率、行俠仗義逞威風?司法官是否只在乎自己十年寒窗無人問,如今處理那麼多罪惡的俗事,似乎也只是想有好一點的生活水準,案件與我何干?倘若沒有程序正義的規範,這場司法公義的審判,就會像是把一個瘦弱不堪的人丟上擂台和訓練有素的選手打拳擊一樣可怕!排除法則就是對於程序正義非常嚴格的要求,看看檢調和法官們對排除法則的態度和人民的態度就知道,他們是否把被告當作和自己對等的人來看待。
風險的選擇
  另一個假設是,當誤判的風險真的發生了,我們比較願意讓這個風險落在無辜的人被殺,還是有罪的人被釋放?在整體的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中也就是所謂的,寧可錯殺一個人也不願錯放九個人,或者寧可錯殺九個人也不願錯放一個人,那麼到底為何而殺?就非常值得質疑了。無疑地,我們必須使得錯殺的風險趨近於零。在錯殺與錯放之間,在「十二怒漢」這部影片裡,我看到一種態度,一顆柔軟的心願意真實而且小心翼翼地面對生命和真相,而不以自己的過去、主觀、驕傲的偏見來為己意定奪他人的一生,在這樣混亂的時代裡,許多人們早已經忘記該有的生命倫理(Bioethics),就像一個外科醫生面對一個身體不堪承受的老先說:「如果我們醫生都要考慮病人的感受,那我們就都不用開刀啦!」是這樣嗎?
結語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面對「人」,公權力要本著仁愛不做令人不恥的事才是應有的自視甚「高」。
在錯殺與錯放之間,或許有一個更深層的價值存在,那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情懷與尊重,我想不只是法律人,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很小心的處理我們面對每一個人的態度,因為這是一種對「人」本質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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