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新學期的第一項作業,老師希望我們思考刑訴制度之目的,白話文是「錯放」與「錯殺」之間的抉擇。 如果閱讀者自行挖掘更有意義的議題也無妨。 格式: A4 二頁以上三頁以下(必須超過二頁),邊距左右1吋,上下1.25吋 ,字距標準,行距單行,前後段距 0.5行,12號字。 附帶:(格式要求很瑣碎無聊,只是要你別在上面花心思充版面灌水。) 錯在哪? 在錯殺與錯放之間,我相信我找到了一個更核心的問題,首先要問什麼是「錯」放和「錯」殺,錯的基礎是什麼?而這些直接影響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親屬的結果,都是通過了所有的偵查審判程序,藉由公權力所作成的。 訴訟法的目的無非是希望藉由法規範,使得國家公權力在真相的尋求過程中,不至於不擇手段,追求自己個人的功名利祿,以致驕傲的主觀遮蔽了對人權的尊重,至少這是我相信訴訟法應該做的。 十二怒漢的被告是一個年僅十八歲的貧民窟長期受暴青少年,他夠大了,該為自己做出的事情負責,如果十二個陪審團團員皆認為被告沒有任何的Reasonable Doubts,那麼他就是有罪的。所以有懷疑就是無罪的囉?是的。有罪的條件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其所偏好的真相是認定嫌犯並未犯案的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寧可「錯放」也不可以在充滿懷疑的情況之下「錯殺」,事實上我認為在殺與放之間沒有所謂的錯放,如果我們有充分而且「乾淨」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即犯罪行為人,那麼行為人就必須接受當受的處罰;反之,若我們如同竊賊,以公權力之名行齷齪或者鬆散的蒐證和逼供手段,那麼擺在眼前的「真相」真的值得作為審判的基礎嗎?關鍵在於: 為什麼我們要審判一個人,和為什麼我們「可以」審判一個人? 人的審判 基督徒認為審判是神的工作,人非全能,無法看見「真相」,聖經上神說:「申冤在我,我必申冤」,人是有限的而且是自私的,無法真正的公義無瑕疵,所以要愛仇敵,原諒對方,我基於某些原故也相信沒有人生來就願意犯罪,所以我常覺得社會應要哀矜而勿喜,畢竟這樣的悲劇是在社會底下產生的, 人們心中常喪失了應有的悲憫和關懷,卻常急切的想要得到公義的平反 ,試問這是為了自己的緣故,還是為了他人的緣故?在台灣大部份的審判中,除了「國家」這個抽象而且崇高的名詞以外,我想沒有人是不為「自己」的緣故上法庭的,然而法律不就是為了要遏止這樣的私仇橫行在人民的中...